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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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有何优缺点

我想问一下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第1张图片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包括:

1.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2.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3.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

4.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行政首长由间接方式产生。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英国政治制度方面的书籍或咨询政治学家以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第2张图片

英国的内阁制。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

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

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特点: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

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

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

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countersigning或countersignature),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

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

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reign but not govern)。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

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或保留之权力(reserved power)。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

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

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

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

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扩展资料:

内阁制优点

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

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

内阁制缺点

相对总统制而言,议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总统制国家议会有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内阁制

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有何优缺点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第3张图片

1、优点

所有人都知道 三权分立目的是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美国政体就是最好的例子 三权分立可以有效的制约权力 防止权力滥用。

2、缺点

三权分立导致权力分散 行政效率会降低

比如:美国政府停摆事件。

就是因为总统批准的财政支出,国会卡着不过。

导致政府发不出工资。

然后双方各自扯皮,导致效率低。

这点看 你说呢?

我想问一下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

英国三权分立的特点-第4张图片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国家各不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

英国的内阁制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会制或者议会内阁制。

是以议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内阁需要对议会负责。

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

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交国家元首任命,从而组织内阁。

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

特点如下:

行政,立法合一,没有总统制的制衡机制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

行政首长由间接方式产生。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