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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管理条例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专利权的授予和公告;第五章:专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管理条例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章:专利权的授予和公告;第五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章:专利权的限制;第七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八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九章:专利权的复审与无效、撤销和终止;第十章:附则。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您需要了解最新的规定,建议您查阅最新的官方版本或相关法律法规。

2020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管理条例全文)

专利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与许可 、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服务机构管理、专利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专利事业列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 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的资助。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设立的专利保护鉴定委员会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 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鉴定工作。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 ,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专利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进出口工作中,应 当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建立与专利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档案,对适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 法及时申请专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 权、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条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尊重员工 非职务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员工退休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 ,应当将有关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资料归还单位。

  第十二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 ,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 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 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还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报酬比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 三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纳税后的30%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作价出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 资本的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由合作方约定。

  专利权作价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主 管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入股的,专利权人应当从其股份所得中提取不低于30%的收益给付职务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研究与开发项目,项目承 担者在申请立项、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完成后,均应当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所涉技 术领域的专利检索报告。

  单位在技术或者产品进出口中涉及专利的,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由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专利服务 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

  一)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七)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 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  专利法律状态认定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 品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可以使用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

  第十七条 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 转让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签订地或者履行地在本市的,自合同订 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管理,规范专利信息 服务,加快专利信息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实施。

  第十九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 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未提供的,不得设 计、制作或者发布该广告。

  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标明或者说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

  第二十条 在本市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的,应当报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审查,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立从事专利技术贸易、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专利服务机构 ,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专利服务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歇业、 停业的,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其他机构从事专利服务业务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利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并 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技术贸易、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和其他从事专 利服务的机构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 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订立与专利有关的合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 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查处。

  鼓励单位和个人检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 及有关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发布专利信息或者从事专利服务业 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专利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一至二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专利有关的经 营活动,不得泄露本职工作中所知晓的当事人的有关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1. 2021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出台。2. 这是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加速,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维护专利权益和促进创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3. 主要包括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证据收集和保全措施、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专利保护的效力,促进创新发展,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创新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管理条例全文)

专利行政执行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八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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