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区别目录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区别外交代办级啥意思?建交和不建交有什么区别外交关系有多少种?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区别“代办”是由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
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区别目录
大使级和代办级的区别
“代办”是由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而大家熟悉的“外交大使”,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
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将外交关系降到代办级是较严重的外交冷却信号,再往下发展就只能是断交了。
外交部2021年11月21日发表声明,针对立陶宛不顾中方严正抗议和反复交涉,允许台湾当局设立“驻立陶宛台湾代表处”一事,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和严正抗议,决定将中立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
消息一出,网友同时发问:什么是代办级?
何为“代办级”?
代办,又称常任代办。
大家熟知的外交大使,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而代办则是由外交部长派遣,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1954年以后我国先后与英国、荷兰根据双方政府协议,曾互派代办,其任务是继续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
这是建立正常外交关系前的一种特殊做法。
演变:
代办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级别外交官代为办理各种必要外交事项,在1815年后演变为最低级别的外交关系。
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
代办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词也无此含意(临时代办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代办并无外交全权,只能受命办理最基本的外交事务,并对侨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务和领事保护。
将外交关系降到代办级是较严重的外交冷却信号,再往下发展就只能是断交了。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分类
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
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
理论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
(一)特命全权大使
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
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
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
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
在以英女王为元首的英联邦国家之间,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
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
(二)特命全权公使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一级的外交代表已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
我国建国初期曾与北欧一些国家互派特命全权公使,后均升格为大使。
目前各国驻外使团多设有公使这一职衔,但与这里所说的特命全权公使不同。
大使馆内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机关中在礼宾次序上仅次于大使的一级外交官员,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样,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此外,列为特命全权公使级外交使节的还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办
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区别于常任代办,临时代办是在使馆馆长休假、离职、因故不能视事时,临时代理主持馆务的外交人员。
临时代办不是外交代表的一个等级,一般由外交代表机关主管政务的外交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任。
外交人员被任命为临时代办均不必事先征得驻在国的同意。
建交和不建交有什么区别
建交,是“建立外交关系”的简称。
两国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谈判,就建立外交关系、派驻外交代表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互派外交代表后,外交关系即正式成立。
两国的建交协议通常以发表联合公报或换文等形式公布。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可以分为大使级、公使级和代办级三种。
另外,国家间如果发生战争,首先要断绝外交关系,所以战争关系并不属于外交关系的一种。
大使级外交关系是最高级别的外交关系
代办级应该是指两国还没有正式建交,由代办担任驻该国的最高代表。
权限有限
不建交就是两国之间没有在政治方面及人员方面的交流。
外交关系有多少种?
李四288[智者] 外交关系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此外,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依上述方式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关系,也属外交关系的范畴。
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正式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非正式外交关系和国民外交关系。
正式的外交关系是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半外交关系是以双方互派的外交使节停留在代办的级别上为主要特征;非正式外交关系是指两个尚未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国民外交也称为民间外交,其主要表现是两国的个人或民间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的接触,就国际问题和两国关系的问题以及某些具体事务达成协议或签定民间协定,发展国家间的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二、国家外交机关和领事馆 国家外交机关是指一国与另一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持与发展外交关系的各种机关。
国家的外交机关可以大致分为国内的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国家元首、政府、外交部门。
国家驻外的外交机关通常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设的机关,如使馆、国家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另一类是临时性的机关,如国家的特别使团和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等。
领事馆是指根据国家间的协议,一国在另一国一定地点设立的,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某种职务的机构。
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
领事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三、外交特权和豁免 为了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表示尊重,也是为了外交人员更好地行使其对外职权,驻在国给予使领馆及其人员在驻在国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优惠待遇和其他豁免权。
这些总称为外交特权和豁免。
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使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领馆主要有以下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不可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免纳捐税、关税;(5)使用国旗与国徽。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1)人身不得侵犯;寓所、文字、信件、财产不受侵犯;(2)司法管辖的豁免;(3)免纳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