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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的运输安全目录
氯气安全规程的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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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的运输安全
1、气瓶装卸、搬运时,应戴好瓶帽、防震圈,不应撞击。
2、充装量为50千克的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3、充装量为100千克、500千克和1000千克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重量的一倍以上,并挂钩牢固。
不应使用叉车装卸。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气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应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高热等场所停靠。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标志。
6、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
7、充装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证照不齐全的,不应充装。
8、运输液氯气瓶的车辆不应从隧道过江。
9、车辆运输气瓶时,瓶阀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
10、船舶装运液氯气瓶应严格遵守交通、港口部门制定的船舶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规定。
氯气安全规程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氯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
本标准所指氯气系液氯或气态氯。
氯气安全规程的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 for chlorine
自 2009-12-1 起执行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 1198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遵守的防火和卫生相关标准(1989年版的4.2、4.3,本版的3.3、3.4);
——增加了氯气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见3.5);
——修改了氯气单位应配备的抢修器材和防护器材(1989年版的4.6,本版的3.8);
——增加了氯气单位作业场所应设置报警仪(见3.10);
——增加了氯气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见3.17);
——增加了对三氯化氮指标的要求(见4.6);
——增加了液氯气瓶及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见5.2);
——增加了充装量为100 kg的气瓶的有关安全要求(见6.1.3、6.1.4、8.1.3、8.1.13);
——修改了气瓶加热水温的指标(1989年版的6.1.10,本版的6.1.5);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安全(见6.2);
——增加了液氯贮罐区应设置事故围堰(见7.2.4);
——增加了液氯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见8.2);
——删除了预防泄漏和抢救的相关内容(1989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九兰、岳涛、汪彤、刘利民、常虹、张志航、齐书芳、淡默、路念明、王小庆。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1984—1989。
氯气安全规程